扩转!任丘市关于贯彻落实沧州市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
2022-08-03 19:44:49任丘广播电视台

一、落实财税政策

1. 落实留抵退税政策。6月底前基本退完原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7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新出台的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建立留抵退税会商机制,全力保障退税资金和库款需求。

2. 支持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3.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4月。

4. 对符合裁员率并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对符合政策区域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六类主体”,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5. 实施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底。

6. 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市财政局配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企业向上级申请以上补助资金,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7.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下达500万元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8. 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印发《关于任丘市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服务普惠小微相匹配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制度安排和激励约束机制,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深入挖掘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提高辖内信贷规模增长的稳定性。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涉农、民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力争全年投放支农支小再贷款3.82亿元,确保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5.5%。

9. 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督促其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加大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力度,确保2022年末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

10. 切实发挥我市科技创新基金作用,深化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下达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加强对任丘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11. 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

12. 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指导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把控好投放力度和节奏,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有效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需求。对优质房地产企业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持有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13. 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2022年底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可申请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80万;提高租房提取最高额度至12000元/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第二次降至30%。

三、抓好投资和项目建设

14. 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项目,限时办结。持续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时间压缩至38、35、33天以内。落实工业项目“三天办四证”,实现“拿地即开工”。积极参与加快项目落地工作“擂台赛”活动,比拼项目落地效率。

15. 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强化市县两级领导包联省市重点和5亿元以上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最大限度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杜绝一刀切。统筹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新建项目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市“十四五”末目标值的,全力争取省级支持,确保能耗增量,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争取能耗单列;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对省、市重点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16. 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今年6月份开始到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除恶意违法需移交司法问题外,生态环境执法一律采取约谈、告知、提醒、帮扶等非处罚方式,实施“零罚款”措施,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

17.多渠道争取上级资金。在9大领域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新增领域专项债券的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下半年动态储备专项债项目10个以上,专项债资金需求达到上级要求。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支持资金项目申报力度,做好谋划储备,完善前期手续,力争年内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资金2000万元以上。强化政银企对接,用足用好建行信贷资金政策等金融支持政策。

18. 保障项目加快施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实行闭环管理和专用通行证制度,依托“运证通”APP做好《河北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发工作,确保应发尽发。保障工地用料和物资,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边远和空闲场地统筹建立砂石料储备场库和混凝土供应站,满足域内建设工地20日以上用料需求。推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争前期项目早日开工,在建项目早日竣工。

19.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将收回资金按规定用于再投资。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

20. 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积极争取沧州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聚焦产业基础领域薄弱环节,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筛选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项目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实际支出,争取沧州市补助资金支持,提振企业投资信心。

四、促进消费和外资外贸发展

21. 开展家用新车促销,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等活动,通过惠民资金补贴等方式,拉动汽车、家居居住类商品消费。

22. 加快文旅消费。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参与”的模式,整合优质文化旅游消费资源,按照个人出资不高于25%,财政补贴不低于75%,总面值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发放文化惠民卡,群众持卡可购买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产品和服务。2022年度面向全市发售文化惠民卡1650张。

23. 拓宽文旅企业融资渠道。推动解决文旅企业在复工复产中融资需求,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融资难题,积极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深化银行与任丘市田园小镇彩灯旅游有限公司、任丘市出岸镇古建砖厂、红太阳国际旅行社、山水旅游行等多家文旅企业的对接合作,组织银行深入了解文旅企业基本情况和资金贷款需求,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4. 推动体育消费。以“新体育、新生活”为主题举办第三届任丘市体育消费季活动。积极利用河北省发放的体育消费券,拉动全市体育消费。

25. 完善城市消费设施。健全社区商业配套设施,支持改造提升便民市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2022年新增品牌连锁便利店1家,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高质量推进商业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夜经济街区建设。2022年重点创建“菜园子”大街夜经济示范街区。

26. 培育电商龙头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推动我市电商平台等新商贸业态建设项目建设。推动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挥其龙头示范和产业带动作用。坚持培优扶强,对电子商务业态发展领先、主体培育多元、创新应用广泛的乡镇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电子商务创新融合发展。

27. 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在任丘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毕契税的购房人,按照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金额发放住房补贴。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8. 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其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建筑形象进度把握,十二层以下的建筑(配建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十三层以上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即可办理预售。对涉及土地在银行抵押的房地产项目,贷款偿还银行压茬。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嵌入应用,经查询该企业属于信用优良的,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本着“灵活适度、科学合理、纾企解困、助力发展”的原则,借鉴沧州地做法,视情况分批办理预售许可。

29. 建立稳外贸激励机制。利用沧州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发展资金对境外参展、出口信保、境外商标注册、外贸优势品牌和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给予奖励。

30. 积极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充分发挥出口信保对外贸发展的保障作用,利用沧州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发展资金,对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保服务保费在省补贴基础上给予不超过100%支持,增强出口企业接单信心。

31. 扩大优质产品和大宗商品进口。利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

32. 全面落实外资奖励政策。严格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沧州市招商引资鼓励措施十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省专项资金奖励,积极推动外资项目落户任丘。

五、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33. 保障化肥供应。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化肥生产、流通涉及相关事项。积极扩大进口,控制出口,优先满足国内市场供应。支持市内经销企业参与国储钾肥投放竞标。

34. 加快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华能任丘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加快氢能产业区基地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工作。关注上级风电政策,及时沟通对接,有序推进全市风电项目。

35. 强化气源保障。积极争取上游气源支持,组织不同输气管线间的气源调剂,确保落实气源3.42亿方以上,其中民生用气达到1.97亿方以上,工业用气达到1.45亿方以上,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保障工商业用气需求。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6.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37.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

38. 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根据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的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精准实施通行管理。不得限制来自无疫情风险地区货运车辆通行,不准限制符合条件的货车司乘人员通行。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抗原检测”服务,在严格落实消毒、封闭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保障其通行顺畅。

39. 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支持产业重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22年扶持1—2个建设主体实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

40. 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

41. 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争取上级资金补助和支持。

42. 加强对科技企业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推进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开展精准服务,选派不少于9名科技特派员驻企服务。

七、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43.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

44. 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45.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服务保障对象手中。

46. 扩大企业就业规模。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

47.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48. 精准开展困难帮扶。对毕业生年度内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

八、推进农业经济发展

49. 支持发展粮食生产。深入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生产发展补贴等政策,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

50.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0.5万亩,省级以上财政每亩补助1330元左右,主要以扬水点和安装地下管道等农田水利工程、配套农田输配电和农田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主。

51. 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省级、市级、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增加技术支持。组建专家团队,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对园区给予一对一个性化支持。为园区提供新品种新技术,助力园区种植业发展。根据沧州市《关于开展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园区并将任丘市肉鸡养殖示范区上报沧州。持续推进示范园区现代化装备养殖技术,增加存、出栏量,提高养殖效率。打造休闲农业精品园区,多渠道宣传推介休闲农业景点线路。

52. 全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积极对接涉农央企,对有投资意愿和投资需求的企业开展“一对一”招商,协调解决立项、审批、用地、资金等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涉农央企及国内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市建立的分公司,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争取省级给予奖补100万元。

53. 支持涉农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贷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和省级示范联合体成员申请“强龙担”信用便捷贷款和贴息贴费补助。

54. 大力推进奶业振兴。利用省级以上资金,对新建、扩建社会养殖场每个栏位补助1000元;对乳企自建牧场每个栏位补助2000元;建设智能奶牛场每个补助30—100万元;升级改造家庭牧场每个补助30万元;开展胚胎移植每枚胚胎补助2500元;购买性控冻精每支补助75元;对获批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在每年3—5月正常收购省内生鲜乳进行喷粉的乳企,按收购量的10%、每吨补助500元;对全株玉米、苜蓿等收贮每吨补助不高于48.5元;对苜蓿种植每亩补助600元。上述支持政策以当年省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55. 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争取省级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56. 支持新改建农村户厕3000座,每座省级补助500元、县级补助760元;新建农村公厕30座,省级每座补助1万元,县级补助5万元。对我市2021年省认定的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和部分纳入2022年建设的省级美丽乡村,各村支持金额按照该村现有集体成员数量进行核算,每个村奖补21万元—79万元。

九、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57. 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58. 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59. 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60. 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61.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62. 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63.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

64. 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开展预告登记转让,预告有效期内适用,预告有效期外不适用。

65. 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沧州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文件下发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

来源:任丘市人民政府

制作:任丘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