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前将设备转移到总公司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20-07-30 06:00:00北京智墨税务师事务所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将注销在外地的一家分公司,在注销前将公司的生产设备转到我们总公司。请问这个行为是否涉及销售视同缴纳增值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就是未用于销售是不需要作视同增值税处理的。但应注意的是,总分机构在增值税上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如果分公司的设备已其进项已在分公司进行抵扣,分公司注销后设备转到总公司如不进行销售处理,那么其进额永远只能留在分公司而不能随设备转到总公司。所以,在不能确定该设备以后会不会销售之前,建议在设备转移到总公司时作销售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