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可燃放烟花爆竹!但是仅限这7天!在这个区域内
2021-02-04 07:10:00邹平人民广播电台

根据《邹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

邹平市建成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之内)

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

可燃放烟花爆竹

腊月二十三,“小年”到

提醒广大市民

全年只有七天

可燃放烟花爆竹

小年也不行!

烟花虽美

却也不能任性燃放

下面禁限放区域一定要记住

邹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要求,邹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特通告如下:

市政府决定:

全年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时段禁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邹平市建成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之内)

二、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仓库、停车场;

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带头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餐饮服务单位和小区物业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担责

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邹平公安提醒大家

切实增强守法文明意识

一、遵守市政府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期间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支持拥护市政府禁限放规定,积极劝阻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