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邹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
邹平市建成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之内)
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
可燃放烟花爆竹
腊月二十三,“小年”到
提醒广大市民
全年只有七天
可燃放烟花爆竹
小年也不行!
烟花虽美
却也不能任性燃放
下面禁限放区域一定要记住
邹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要求,邹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特通告如下:
市政府决定:
全年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时段禁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邹平市建成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之内)
二、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仓库、停车场;
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带头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餐饮服务单位和小区物业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担责
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邹平公安提醒大家
切实增强守法文明意识
一、遵守市政府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期间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支持拥护市政府禁限放规定,积极劝阻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