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成本已发生但因结算未能取得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2021-08-13 06:00:00北京智墨税务师事务所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在会计上我们是按完工百分比核算成本的。这样就会造成有些成本实际已发生,但是由于未结算不能取得发票。请问这样未能取得发票的成本我们企业所得税前能否实现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上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的劳务成本是允许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以得补开、换开发票方能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16】156号文件规定,发票应当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开具。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已发生的成本因未达到法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则不属于应当取得发票的时间。若已发生的成本在汇缴期结束前仍未达到法定开具发票时间,个人认为,暂以能证明其成本实际发生的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