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凡 文/图)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1日17时左右,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廖某某通过驾驶三轮车,将生活垃圾违规倾倒在甘露寺限宽处路边。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并要求廖某某配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1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廖某某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当事人廖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良好,主动恢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法机关决定给予廖某某处2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01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02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03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04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05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06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07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案例启示
本案例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引导作用,在普法过程中提升群众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提升群众法治素养。
01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是综合执法人员执法中的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之一,城市卫生乱象,也历来被人们所诟病。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是城管执法的重要目标。
02
在以案释法案例讲解中让群众知道目前为了保护环境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综合治理条例》等,以及目前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03
通过以案释法、案例讲解、处罚一起带动一片,不仅要让群众成为法律法规宣传的接收者,更要让群众成为法律法规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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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马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