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7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受他人雇佣,携带装有毒品海洛因的深青色双肩包从云南省曲靖北站乘坐动车前往重庆。当日8时59分许,该车进入贵州省安顺市辖区内时,被公安机关在列车上抓获。经搜查,公安民警从李某随身携带的深青色双肩包的外、中、内三个夹层中查获用塑料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050.41克。
另查明,李某于2019年11月2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庭审核实,确系其自愿作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近年来,毒品犯罪手段隐蔽性越来越高,为了完成交易,同时逃避打击,上下家通常会雇佣他人负责运输毒品,导致被抓获判刑更多的是运毒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同时,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它一方面借鉴了域外认罪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在被抓获后,亦认识到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治安顺
编 辑:梁爽 田祺琪
审 核:刘朝刚
来源:《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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