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报审批的股权转让,净资产确认时点如何确定?
2021-08-11 06:00:00北京智墨税务师事务所

第914问

金融公司2021年1月份自然人股东经股东会同意允许转让部分股权给A公司,同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报金融局审批,6月30日审批通过。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金融公司净资产应按今年6月的报表数据,还是2020年12月报表数据?

答:应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点,通常情况下,转让双方都会约定一个近协议的时间。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具体情况需结合协议书等进行判断。

知识拓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九条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修订)指出:“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条规定:“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进一步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